教唆犯的性质
第一种观点是教唆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亦即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构成犯罪的,教唆犯也构成犯罪,实行犯不构成犯罪的,教唆犯也不成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教唆者由于缺乏实质条件而不能与教唆者构成共同犯罪。按照这种理论对于教唆者所教唆的诸如抢劫、杀人、放危险物质等性质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若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者就不按犯罪处理,这显然不能体现罪责相适应原则。
第二种观点是教唆犯相对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教唆行为本身是独立的犯罪,并不从属于实行犯,即教唆犯是否成立关键在于教唆者是否实施了教唆行为。若教唆者实施了教唆的行为,即成立教唆犯,显然违背了共同犯罪的理论,无视被教唆人的存在。将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与单独犯罪的教唆混为一谈,因而是不科学的。
第三种观点是教唆犯两重性说。即认为教唆犯既具有从属性,也具有独立性。在这种学说中,对于教唆犯的两重性又有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认为在教唆犯两重性中、从属性居于主导地位;一种见解认为在教唆犯的两重性中,独立性居于主导地位;除此之外,尚有从属性和独立性统一说,即共犯的这二重性中不存在孰主孰从的问题。这种学说的前提条件是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故对于非共犯教唆性质并没有界定。
第四种观点是摒弃说。认为教唆犯不是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独立种类。如有的学者通过对教唆犯与被教唆犯的关系的分析来证明他们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进而否认教唆犯是共犯中的一个独立类型,应将教唆犯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一、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中止犯罪的认定如下:
1、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施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暂停,然后强烈劝说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劝告,放弃本可以继续的犯罪,整个案件将被暂停;
2、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教唆犯应当认定为未遂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犯罪中止,帮助犯不知道,应当按照犯罪准备认定,另一方面,教唆犯和帮助犯中止犯罪,对于教唆犯来说,在构成中止之前,必须阻止犯罪的实施,使犯罪的实施消除犯罪的想法,帮助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抵消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3、中止犯向有关机关报告的,司法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犯罪,认定为中止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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