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催收是银行要求采取的方式:一种是现场公证催收,就是债务人拒签的情况下,由公证员现场送达催收通知,使用这种催收方式应注意催收时应有债务人的人员在场,公证文书应采用《公证暂行条列》规定的文本;另一种是公证邮寄催收,主要适用于异地的债务人,同时应注意邮寄时债务人地址应写明是债务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公证文书也要合格。
民事纠纷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不再通过强制方式进行保护。由当事人自己负责讨要债务或者主张权利。另外,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在法院受理后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将会依法判决强制偿还。
银行向债务人公证催收,仅公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未公证送达的,属于单方行为,该意思表示没有达到特定相对人,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时,法院对于权利人的权利则不再保护的制度。其建立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当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法院对于其权利不再保护,同时也就意味着对现在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维持,有利于秩序稳定。因此对于排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以外的给付请求权人来说,一定要在法定期间内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莫躺在权利上睡觉等到期间经过再受相对人的诉讼时效抗辩。但此制度并非适用一切诉讼请求,对于合同效力的确认而言,一定要深入理解其基础及目的,万不可以将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弃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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