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账务处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07 11:10:24 1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出口退税账务处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1)出口货物免税,可以在账务处理上是出口销售时反映出来,而不需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2)出口货物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动力、燃料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相关账务的处理上主要表现为企业购进原材料,无论用于生产出口货物还是用于生产内销货物,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因为存在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所以免抵退税会存在不得免征以及抵扣税额的情况,此项因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进项税额转出。出口企业在收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之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以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费、保险、佣金费用支出时,采用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的方式,冲减不得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3)出口货物退税的账务处理:按计算的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按计算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按免抵退税额与免抵税额两者之差,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即: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注: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应为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定的方法是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依照退税申报数完成税务处理。根据当期的免抵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的办理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二、出口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三、出口退税的特点是什么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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