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规定,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4]10号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海关:为了规范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
银发[2004]10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海关:
为了规范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下简称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对该业务实施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为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在深圳皇岗口岸陆路旅检车通道办理。特殊情况下由深圳海关批准可改经其他通道。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香港清算银行关于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向其签发《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式样见附表)。许可证的签发和使用实行“一批一证”,即香港清算银行每办理一次调运人民币现钞入境或出境业务,就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签发一张许可证;每张许可证只对当次调运人民币现钞入境或出境业务有效。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更改。
第五条《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有权签发人签字样本和签发银行印章样式须先行报海关总署政法司及深圳海关备案。
第六条深圳海关凭香港清算银行提交的《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办理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验放手续。
第七条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由其设立在深圳的分支机构办理海关手续。
第八条香港清算银行深圳分支机构办理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海关手续,须先行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在每次办理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手续时,使用海关注册编码。
第九条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所需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商品名称应为“流通中的货币现钞”;商品编码应为“98013000”;进出口税率、增值税和消费税率为“0”;计量单位为“千克”,代码“035”;贸易方式为“其他”,代码“9900”;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代码“101”;人民币现钞的总金额应如实填报。其他栏目按现行规定填报。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业务量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条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报关和通关,应符合海关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通关,应将承担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调运业务的单位、车辆、人员先行报深圳海关备案。
第十二条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车辆和人员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接受海关查验。
第十三条严禁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车辆和人员兼运或夹带规定数量人民币现钞以外的其他货物。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与深圳海关对签发和收验的《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定期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具体操作规程及其他具体问题由深圳海关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报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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