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先生:我有个朋友开了个投资担保公司,貌似就是放高利贷的,他一直劝说我把钱放到他那里,可以拿到很高的利息,我说我没钱,他就说可以帮我到银行办信用贷款,把贷下来的钱再放给他,说肯定比银行高很多。我有点不相信,他说可以提供担保抵押。我想问问律师,这样做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曹律师:首先我不清楚您朋友是否具有从事吸储及放贷业务的经营许可,如果没有相应资质从事以上业务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或者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法律风险,但仅从他提议您从银行贷款再转借牟利的行为就有可能导致法律上的无效情形。根据2015年9月1日起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如果您和您朋友以及实际借款人都明确知道出借的资金实际来源是通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而获得的,则相关的借款合同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无效合同,其出借方的权益自然无法得到保障,法律风险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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