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时间:2023-05-02 14:41:04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一)原告和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是: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经原告声称曾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中处于相互对立地位的两方诉讼主体,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和消灭有重大的影响作用。但是,原告和被告并不是支配民事诉讼程序的人,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诉讼程序的指挥者,因此,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

(二)共同诉讼人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一个案件通常是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也会发生原告和被告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情况,称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是在当事人为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存在的。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共同诉讼有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种。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相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构成普通共同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②共同被告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③适用合并的几个诉讼,必须是适用同一诉讼程序。④合并审理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⑤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即是否有利于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如果达不到这样的目的,就不能作为共同诉讼进行审理。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上不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对于这种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各自独立的诉分别进行审理。即使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人民法院也应分别作出确认各自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普通共同诉讼人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诉讼。所谓“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指共同诉讼人在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或共同享有民事权利,或共同承担民事义务。正因为如此,必要的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予以追加,人民法院对此类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故必要共同诉讼又称为不可分之诉。因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三)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中,每一个诉讼程序总是有两方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参加,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有第三人加入。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的请求权,而提出诉讼请求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是以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受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为前提;②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的实体请求权;③应当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并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自己的共同被告。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他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相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言的,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是对本诉当事人主张请求权,而是因为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

“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和被告争议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与第三人参加的另一法律关系有牵连,在后一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间接的影响。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为了公正、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依法起诉的权利,承认、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申请撤诉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请求调解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等。

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提出反诉的权利,承认、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请求调解、和解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依法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因不具有对争议的诉讼标的独立请求权,因而不享有具有处分实体权利性质的诉讼权利。但如果第一审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则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法享有上诉及相关的一切诉讼权利。

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根据其所处的诉讼地位分别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都表现为行使诉讼权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听从司法人员的指挥、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秩序、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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