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的变更是基于公司的分立和合并才产生的这样的一种结果,原公司法人的相关债务和法律责任问题应该在变更之前就处理完毕;
变更以后再发生的相应法律风险就是变更之后的公司法人自行承担了。
另外,在法人变更之前也有着非常严格的程序要求,会有具体的登报公告的期限,需要在此期间处理相关的债务债权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非货币财产。其中,非货币财产是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一)货币出资问题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须依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认缴的货币出资按期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然后凭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函证回函等文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成立后,即可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并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日期、编号和核发日期共计8项内容的出资证明书。
股东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问题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然后凭相关手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成立后,即可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并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日期、编号和核发日期共计8项内容的出资证明书。
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三)股东首次出资总额可依法适当降低
股东首次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剩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四)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问题
1、股东不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该出资人补足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重新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重新验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且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工商局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工商局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10万元罚款。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人民币10万元数额标准,但具有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合谋虚假出资,因虚假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利用虚假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四种情形之一的,构成虚假出资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10%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工商局的罚款和法院的罚金可以相互折抵。
4、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工商局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人民币10万元数额标准,但具有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合谋抽逃出资,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抽逃出资,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四种情形之一的,构成抽逃出资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2-10%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工商局的罚款和法院的罚金可以相互折抵。
5、公司成立2年后(投资公司成立5年后),股东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虚报注册资本处理,由工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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