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当事人因拖欠社会保险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采取的投诉和申请方式。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关当事人如因拖欠社会保险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 会 保 险 维 权 攻 略 : 主 动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怎 么 索 赔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对其进行赔偿。
因此,若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索赔经济补偿金。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迫使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例如恶意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故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等。
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采取一些措施,如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用于维权。同时,劳动者还应当注意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加班记录等证明自己工作实际的证据,以便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者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采取一些措施,如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用于维权。同时,劳动者还应当注意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加班记录等证明自己工作实际的证据,以便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对于用人单位可能采取的一些不正当手段迫使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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