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报案方式包括拨打110或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当司法人员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公安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将伤者送医救治,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事后如实供述的;
5、并非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而是经亲朋好友规劝后陪同投案,并如实供述的;
6、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内,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1、肇事者先投案交待罪行,而后又潜逃的;
2、肇事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3、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
4、肇事后,在公安机关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放弃逃跑当场被捕的;
5、经司法机关采用强制措施等其他被动归案的。
何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交通肇事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则仍应认定为自首。交通肇事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仍视为自首。
肇事者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现场的是否能认定为自首?
这种情况下自首能否被认定需要具体分析几个方面的问题:
1、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
2、离开现场的行走方向;
3、离开现场的时间间隔。如果说肇事后离开现场主观上是为了向周边群众求助,或者为救助伤者而前往周边店铺购买药物,又或者是为了到周边公共电话打电话报警,这些情况下,只要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出于内心的恐惧),在事后及时返回现场并接受交警人员的调查,均能认定为自首。
全文8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