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管辖属于刑侦部门,办案人需要根据犯罪数额到当地派出所、分局刑警大队报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一、刑事案件管辖权地域归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二、如何选择正确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有些当事人在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时,可能会碰到公安机关不受理的情况,这极有可能是当事人没有搞清这类失踪案件应当由哪个公安机关管辖,所以发生失踪或失联的案件时,确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像这类失踪失联案件,失踪人极有可能遭遇意外,可能会存在被伤害、被绑架、被拐卖等情况,因此,作为失踪人的亲属或者朋友,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就应当落实失踪人在失踪前的行踪,最好能够确定失踪人的最后失踪地点或者最后出现的地点,然后确定由当地哪个公安机关管辖。
因此,当发现身边的亲属及朋友失踪时,我们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失踪的确切地点或者失踪人最后出现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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