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汝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宝丰县商酒务镇杨沟大队三陈自然村5号。2000年4月因盗窃被郑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03年11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陈xx携带剪钳、脚爬等作案工具到汝州市城北村将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盗割100米。被当场抓获。经物价部门评估,盗割电缆线价值1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剪钳、脚爬等的照片,证人任景法、吴亚涛、任团结、杨海宏的证言,汝州市物价部门的评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线路,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辩称其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28日起至2007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延斌
审判员常占伟
审判员彭琴萍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于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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