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领养孩子的流程
1、达成收养意见。
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就收养达成一致意见。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并且对双方合意的形式,法律不作强行要求,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2、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收养合意后,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在订立收养协议之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要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经审查后,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3、办理收养公证。
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自愿办理公证。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4、办理户口登记。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领养孩子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合法收养要满足两个条件:
1、形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2、实质要件:
(1)、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
(2)、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被收养人是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另外法律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如哥哥收养弟弟的女儿、舅舅收养外甥女,可以不受该年龄差距的限制。
三、出卖、弃婴、拐卖小孩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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