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同胞离婚的特别规定是: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当事人双方要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同华侨、港澳同胞结婚如何办理手续
国内或大陆公民应提供下列证件:1、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2、工作单位或者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日期、国籍、职业、婚姻状况证明。华侨的证件有: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签发的护照和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有居住地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3、华侨来自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的,必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和华侨居住国使领馆证明的无配偶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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