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产品的处罚有哪些
时间:2023-02-28 18:02:22 3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一、伪劣产品司法怎么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含义作了详尽解释,结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将存在不合理危险或缺乏应有使用性能作为认定伪劣产品的关键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区分假冒产品与伪劣产品,对难以确定的,应当进行鉴定。

二、销售伪劣产品的客观表现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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