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网络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侵权赔偿标准问题
大家普遍认为,关于网络作品使用支付报酬和侵权赔偿的数额标准,现行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为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保证执法统一,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在目前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为防止滥用诉权获得过高的赔偿额,人民法院在确定网络作品使用报酬和侵权赔偿数额时,还应当坚持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在计算支付报酬数额时,也可以比照国家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传统作品的使用报酬支付标准执行,当然也不排除其他计算方法。
也有的观点认为,网络侵权的赔偿数额应高于报刊侵权的赔偿
数额,特别是应规定一个最低赔偿数额标准,无论对著作权人造成多大的损失,都不应低于一定数额的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打击网络侵权。因为网络侵权与一般的报刊侵权不同,报刊侵权发生后,发现侵权人相对比较容易,而出现网络侵权后,著作权人寻找侵权人相当不容易。如果找到侵权行为人后,赔偿的数额很低,对网络侵权人形不成震慑,也不足以对其他侵权起到警戒作用。还有的观点认为,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赔偿,不仅要进行财产权赔偿,而且要进行人身权赔偿,以体现对著作权人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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