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与理由两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对于“重复起诉”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能一概驳回起诉或者不加分析一概予以受理。应当受理的不予受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于违法行为。不应当受理的予以受理,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对于审判实践中遇到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情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确保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主体不同,具体诉讼请求也不同,相互不能代替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该原则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准确认定与掌握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与界限,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理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驳回起诉如何应对
行政纠纷有两大维权途径,一个是行政复议;另一个行政诉讼。通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会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来处理,而且大多数问题也可以得到解决。行政诉讼一般使用的频率较低,如果遇到行政诉讼被驳回,此时作为行政相对人应该先了解自己的诉讼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果符合而被驳回,可以再次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行政诉讼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作为行政相对人,建议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判断自己的行政诉讼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如是,建议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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