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第二条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产品的新技术方案,方法或改进本实用新型是指适合于产品形状、结构或组合的实际应用的新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在形状上进行的具有美感的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利工作的管理;依法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
各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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