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66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汉飞,男,26岁,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郁南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郁南县(身份情况系自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5年5月24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港看守所。
辩护人葛磊,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汉飞犯诈骗罪一案,于2006年3月30日作出(2006)黄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汉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汉飞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05年2月中旬,被告人钟汉飞到广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黄花岗营业部,以介绍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村组织的旅行团到清远、连南、连州四天游为由,索要介绍费,并在2月21日骗取该旅行社5000元。
2、2005年2月17日,被告人钟汉飞到广州林海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介绍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村组织的旅行团到清远、连南、连州三天游为由,索要介绍费,并在2月21日骗取该旅行社3000元。
3、2005年2月18日,被告人钟汉飞打电话到广东中国青年旅行社沿江东门市部,以介绍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村组织的旅行团到清远、连南、连州四天游为由,索要活动经费,并在2月22日、26日先后两次共骗取该旅行社7000元。
4、2005年2月25日,被告人钟汉飞到广东粤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滨江西营业部,以介绍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村组织的旅行团到河源等地三天游为由,骗取该旅行社介绍费4000元。
5、2005年2月28日,被告人钟汉飞到广东时代旅行社有限公司,利用假身份证,以介绍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村组织的的旅行团到清远、连南、连州三天游为由,索要介绍费,并在2月28日骗取该旅行社5000元。
6、2005年2月底,被告人钟汉飞打电话到广州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连新路门市部,以介绍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村组织的旅行团到开平、恩平、新会三天游为由,索要介绍费,并在3月4日骗取该旅行社5000元。
7、2005年3月2日,被告人钟汉飞打电话到广州远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介绍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村组织的旅行团到河源、龙门温泉三天游为由,索要活动经费,并在3月3日骗取该旅行社4000元。
8、2005年3月5日,被告人钟汉飞到广州羊城之旅国际旅行社越秀中营业部,以介绍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村组织的旅行团到恩平、新会三天游为由,索要回扣款,并在3月8日骗取该旅行社5000元。
9、2005年3月7日,被告人钟汉飞到广州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农林下路门市部,以介绍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村组织的旅行团到恩平帝都温泉三天游为由,索要活动经费,当日骗取该旅行社5000元。
10、2005年3月10日,被告人钟汉飞到广东华侨友谊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介绍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村组织的旅行团到恩平、新会旅游三天为由,索要介绍费,骗取该旅行社8000元。
11、2005年3月,被告人钟汉飞联系广东中科旅行社大德经营部暨活增,以介绍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村组织的旅行团到恩平、新会等地旅游为由,索要介绍费,先后3次骗取暨活增6500元。
12、2005年3月16日,被告人钟汉飞打电话到广东粤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介绍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村组织的旅行团到清远、连山、英西三天游为由,索要介绍费,并在3月20日骗取该旅行社4000元。
13、2005年3月20日,被告人钟汉飞到广东鹅潭旅行社,以介绍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村组织的旅行团到清远、连州、连南三日游为由,索要活动经费,并在3月22日骗取该旅行社3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钟汉飞共骗取13家旅行社及个人的人民币64500元。
原审判决以公诉人当庭宣读或者出示并经质证的证人陈永锋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广东省珠航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人邝礼汉的证言,广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黄花岗营业部等13家旅行社的报案材料、报案陈述和辨认笔录材料,被害单位提供的收据、汇款单等有关书证材料,被告人钟汉飞签认其收取款项的书证、存款情况查询回执及调取证据通知书,车陂村、棠东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羊城国旅公司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调取及发还证据清单,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案件侦破和被告人归案经过的说明以及被告人钟汉飞的供述等证据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并据此认定被告人钟汉飞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钟汉飞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钟汉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上诉人钟汉飞上诉称:其没有诈骗故意,也没有虚构事实进行诈骗。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二审法院对其作无罪判决。
辩护人葛磊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基本相同,请求二审改判上诉人无罪;如果法院判决上诉人有罪,亦请法院对上诉人从轻判处。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审判决所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公开举证、质证,查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亦予以采信。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钟汉飞在短短月余的时间内,将同一个旅游团(事后经查证并无此团)介绍给十余家旅行社,在向旅行社收取介绍费后并无为对方联系组团,其后更断绝与对方的联系,拒不返还所收款项的事实经过。上诉人的客观行为反映出其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的钱财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汉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钟汉飞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均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崔小军
代理审判员黄坚
代理审判员相迎春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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