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空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
容留他人吸毒罪有他成立的要件。那么容留他人吸毒罪达到什么程度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立案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具体情形是什么呢
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
《立案追诉标准(三)》第11条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明确了应予立案追诉的六种情形。从理论上讲,容留他人吸毒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应予立案追诉。但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应立案追诉。因此,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把握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标准分歧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354条规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94年解释》第11条也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只要容留一人、一次吸毒,即应定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禁毒法》第61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因此,对于容留一人、一次吸毒等往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应定罪,可作治安处罚。经研究认为,从法律之间的协调关系出发,对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否定罪,应区分行为情节、后果,不宜一律作犯罪处理,否则行政执法没有空间,《禁毒法》第61条规定就失去了意义。
第11条将“容留他人吸毒”的具体情形作了区分,吸收、借鉴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198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8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规定的相关内容,列举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第1项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从容留行为的次数上作了规定,主要是为治安管理处罚留出了空间,且从实际案例来看,很多地区对容留吸毒两次以上的才予以刑事处罚。第2项从“聚众”吸毒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作出规定,且口对一次容留3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第3项规定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第4项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主要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应该明知容留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如何认定“明知”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仅凭行为人口供。第5项从容留者的主观恶性方面考虑,规定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的应予立案追诉;第6项是兜底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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