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弃武器装备罪的概念是怎样的?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履行保管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构成要件: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程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根据作战的需要而丢弃一些武器装备以诱惑敌人,不属于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三,犯罪主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者、保管者、指挥者。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多种多样,不管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440条规定,对本罪处罚分以下两个档次:一是对犯有本罪情节一般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对犯有本罪,遗弃重要或者重大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怎么认定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
(一)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法条竞合
本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军人非法出卖部队武器装备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论处。
(二)将盗窃、抢夺的武器装备又出卖、转让的定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后又将其出卖、转让的,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论处,而将盗窃、抢夺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如果盗窃、抢夺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则应以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定罪,依照本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而将出卖、转让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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