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诉,但并不一定可以胜诉,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
一、借条本金高于实际借出本金怎么办
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借款数额应以实际交付数额为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借条效力瑕疵的几种情况
在民间借贷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证明借款事实,并就借款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正常情况下,借条完全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在诉讼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条,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无特殊情况,应该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确实会有凭空出具借条的情况。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
二是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
三是伪造借条;
四是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
五是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
在这样的案件当中,往往是原告拿借条起诉,而被告提出上诉理由进行抗辩。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原告已经举出借条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若被告举不出足以推翻借条证明力的证据,那么被告将败诉。而法院若如此下判,从形式和逻辑上似乎并无不妥。因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清楚的知道借条的法律效力和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只要是出具真实签名的借条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债权凭证,而不必查明借条的内容是否真实履行。
在借款纠纷案件中,上述列举的五种抗辩情况,在个别案件当中不排除可能性。但即使真的存在这五种情况,按照诉讼法要求,被告应当举证来反驳原告的借条。只有被告提出充分的证据,才能驳倒原告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自不必说,但一般来说被告很难举证。因为在这种案件当中,很难能留下证据痕迹。如果按照借收条判,那么就有可能造成冤案。在有的时候,虽然审判符合形势的要求,法官也可以充分利用证据规则来处理问题,但一些时候,形式的合法性会抹杀正义。我们不仅需要形式正义,也需要实质的正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法官在审理当中,根据被告的无证据的抗辩如发现可疑之处,对借条本身和借款行为发现有悖于生活常理时,就应进一步审查借款的实际行为是否真得履行,以此来佐证借条的证据效力。
三、借款时个人写的借条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