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增设了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作为贪污贿赂罪里的一个重要罪名,经常在我们的事业里出现。那么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又在哪?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般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认定挪用公款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二)挪用的本意是使用。
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三)挪用后准备返还。
挪用公款罪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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