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实转让方商标信息。在签订合约之前,应当查询该商标是否存在问题,商标受让人应查看中国商标网,进行商标的综合查询;
2、双发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合同中需要注明转让商标的详细信息以及转让商标的费用,以及合同生效日期,并且需要双方签字盖章;
3、商标转让材料的提交。向商标局提交申请转让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商标转让申请书、商标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等待商标局回复。商标局在收到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申请后,会在6到8月内对双方下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证明标明的日期就是商标转让生效日期;
办理商标转让流程
(一)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二)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三)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四)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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