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是5年,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
2、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一、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一、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1、申请人携带打印或填写好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2、服务窗口查验申报材料。材料符合的,及时受理,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3、在宜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注销事项。服务窗口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4、发证并告知申请人及其有关权利、投诉渠道。
5、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当地食药局办理。办理程序如下:
1、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材料接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大厅咨询或网上申请后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及提交相关材料;
2、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应提交的文件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及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员任命书及《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5、《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7、食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1)即符合用途的房产证复印件和由业主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和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或者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2)租赁合同复印件;
8、经营场所布局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9、《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
10、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餐饮服务企业还应当提交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11、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印件,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12、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13、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14、制售凉茶的饮品店,应当提交所使用的中药材原料清单备案;
15、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清单,并自其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1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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