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开发行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7-16 21:23:25 1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公开发行证券:

1、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别的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使用广告、公开劝说和变相公开。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是必要的。对方是个人独资企业,是全资企业,控制不了股票。如果取消了现在的企业,然后注册为公司,可以一起投资。

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核准。

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四)承销。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入,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入。

公开发行证券是最基本、最常见的发行方式,但是近年来非公开发证证券(也称私募发行)呈现出逐渐增长的趋势。与公开发行证券相比较,因为非公开发行证券是针对特定对象的,所以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公司发行证券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发行目的,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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