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的价值在于商标具有识别商品、保证商品质量以及广告宣传、促销等作用,而商标之所以能正常地发挥这些功能,是因为商标在企业的商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信息传递的渠道,因此商标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商标与商品的完全结合为前提。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有哪些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四种行为,即(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又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作了规定,包括三种行为,一是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二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三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凡违反《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上述行为,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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