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1、
非法集资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取得相关经营牌照擅自开展业务、将存款用于账外经营活动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其他行为拒不返回或无法返还集资款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2、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除了单位行为外,单位内部的员工的个人行为也有可能构成本罪。
3、
承诺保本保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等产品文件中以及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时均不能承诺保本保收益,也不得作出类似承诺。
4、
基金财产不独立问题,侵害投资者利益
基金财产独立要求基金管理人不能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自身的财产混同,要为不同基金分别开立账户,分别记账,独立核算。
5、
虚构投资项目,骗取投资者资金
证监会打击为“保壳”虚构投资项目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备案过程中,要求基金管理人填写基金投资的具体公司,并且备案完成后的基金的投资方向应当与备案时填写一致。
二、
一般性违规问题
1、
公开募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明令禁止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7月15日开始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又进一步规定了不得在未设置指定对象的私募机构网站、微信朋友圈、讲座、报告会等中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2、
基金运营不符合合同约定
主要包括托管财产、投资方向、费用列支、信息披露四个方面。
3、
从业人员无资格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4、
其他不规范问题
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私募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一旦发生变更,应及时在协会系统中提交变更信息。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情况进行定期披露。
5、
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不健全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并完善符合协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包括: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制度等。
6、
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及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不到位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制度,向投资者推荐符合其风险评估能力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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