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一、异地社区矫正接收流程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应当经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的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迁出地司法所应当在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局书面介绍矫正对象情况、转递有关档案材料、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矫正对象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双方司法所各执一份。迁入地司法所应当自接到档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矫正对象纳入管理。
你首先要向本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住地变更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结婚证等),司法所将材料上交到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批,社区矫正机构将向拟变更地的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衔接,对方审查认为你符合条件,同意你到变更地社会矫正、接受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后,然后将现居地的司法局会将你的缓刑执行档案邮寄到变更地的司法局,然后将迁居审批情况反馈到司法所,最后司法所就会通知你在规定时限内到迁居地的司法局社区矫正报到、接受监管。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要看当地的实际情况,因为社区矫正每个地区的经费(按人头发放)拨放标准不一,有些地方拨款多他就容易接收,有些地方拨款少可能不愿意接收。
二、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司法所管理怎么办
警告处分,直至提请撤销缓刑。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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