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诉讼期间注销的,公司股东应接替公司参加诉讼。如果公司清算报告载明的公司剩余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可以直接判决股东清偿;如果公司清算报告载明的公司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允许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追究股东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侵权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补充:
公司注销,公司终止。公司终止: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换句话说,公司已经“死”了。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后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债务。相应地,公司的诉讼地位也丧失,需要由适格的主体继承公司的诉讼地位。
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而注销:作为原告的公司被注销,在公司注销后,其权利归属于公司全体股东。所以公司全体股东可以作为权利继受人参与诉讼。若公司经依法清算后注销:作为原告的公司被注销,若清算报告对涉案债权归属已作分割,应由清算报告记载的权利人继续参加诉讼;若清算报告对涉案债权未作分割,应由公司全体股东继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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