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破产欺诈的构成:
1、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他人利益;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规定破产欺诈,而是规定了虚假破产罪。
破产欺诈罪定罪量刑标准
关于破产欺诈罪的刑事责任,境外法律一般规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日本破产法规定,对犯此罪者,处10年以下徒刑,或罚金20万日元。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欺诈罪处2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回被侵吞的财产。但这一建议最后最后未被立法者所采纳。时至今日,我国有关刑事立法尚未对破产欺诈罪的刑事责任作出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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