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
时间:2023-07-05 19:15:16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标准: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损坏、损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协议离婚需财产分割吗

协议离婚需财产分割,双方当事人需要签订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要如何写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哪些婚内财产协议无效

很多人都会在结婚后写一些财产协议,里面会约定一些条款,其实这里面有的约定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关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约定不动产归一方所有,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约定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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