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能不能强拆?棚户区改造要做好哪些准备,尊重群众意愿,禁止强拆强拆。
在过去五年大规模棚户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未来五年将改造1000万个城市和国有工矿区、林区、垦区,其中2013年改造304万个。逐步将城镇非集中棚户区改造纳入改造范围。同步建设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同步使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领导。省政府是责任主体,责任要分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优化棚户区规划布局,方便居民就业、就医、上学、出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尊重群众意愿,禁止强拆拆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好各项工作。同时,还要做好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关于棚户区的强拆,国务院有590号令,非常详细。你可以查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自己看看。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面积、搬迁费等订立补偿协议,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不明确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因暴力行为被迫迁移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换用房、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以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第三十二条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征收、补偿房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