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和解对保险代位权是否有影响
时间:2023-05-30 04:20:37 3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例事实

一、王某驾驶一辆新车上路,途中撞及一辆闯红灯的汽车,王某也因此受有损害叁十万元,王某与对方达成和解,对方愿意赔偿二十万元,对方当场支付,并在签订和解契约书中加註一条:「本和解成立后,被害人愿意放弃一切民、刑事请求权」,随后王某的保险公司依保险契约给付王某保险金十五万元,保险公司可否主张保险代位,向对方请求十五万元赔偿呢?

二、承上,如果王某在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在和解前立即给付保险金,可否向对方请求呢?

解析

车祸和解是一门大学问,如何求偿?如何赔偿?都必须经过双方沟通。现在的社会中,保险的观念越来越普遍,多数的驾驶人都有保险,因此在车祸和解时保险公司或多或少都会参与其中,保险公司在车祸肇事发生后应依保险契约进行理赔,而在理赔后,得依保险法第五十叁条第一项规定:「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之损失发生,而对于第叁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者,保险人得于给付赔偿金额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叁人之请求权;但其所请求之数额,以不逾赔偿金额为限」,向对方求偿,但是保险法第五十叁条规定,有没有限制呢?是不是所有的情况保险公司都可以行使代位权呢?

保险法第五十叁条的代位权,是一种债权移转,也就是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就理赔金额範围内,将被保险人对第叁人的请求权移转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第叁人求偿,如果被保险人并没有权利,自然就不会发生移转权利的效果,在案例事实一部分,王某当场与对方达成和解,并抛弃民、刑事请求权,因此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后,无法从王某身上获得向对方求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无法行使保险代位权。反之,在案例事实二部分,保险公司先为理赔后,王某向对方求偿的权利并未消灭,自然可以在理赔金额範围内行使保险代位权。

就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能否向对方求偿的关键在于王某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时机,看起来对保险公司并没有保障,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得约定被保险人对于第叁人就其责任所为之承认、和解或赔偿,未经其参与者,不受拘束。但经要保人或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参与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藉故迟延者,不在此限」,在签订保险契约当时便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当事人谈和解时在场,否则可以不受双方和解内容拘束。

因此我们提醒您,在车祸发生后,应迅速与您的保险公司联络,在和解时最好让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场,千万不要等到和解完毕才告知保险公司,事实上,保险公司人员对于车祸案件的和解流程颇有经验,事前向他们请教,也能避免您在和解当时吃亏。

王某在了解这一层法律关系后,决定暂缓与对方进行和解,先与保险公司商量理赔数额后再与对方商谈,双方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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