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应当按照实际情节决定。
刑法规定,犯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
1、在押罪犯殴打监管人员的;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一、虐待被监管人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了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被监管的人进行体罚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绑打骂,侮辱人格,进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其次,要将正当的管教措施与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区分开来。根据《监狱法》等监管法规,为保证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监管人员在紧急情况或必要时,有权对被监管人采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闭、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在客观上与体罚、虐待行为相似,实则有本质区别。
虐待被监管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从重处罚。
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三、偷虐待被监管人有哪些犯罪主体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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