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没有授权村委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赋予举报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能否对村委会侵占集体财产提起民事诉讼
能否对村委会侵占集体财产提起民事诉讼?
某村民委员会自定了一套标准向村民发放生活费(退休费),部分村民对标准不满并与村民委员会产生了纠纷,村民起诉到法院,法院以该纠纷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对此,笔者颇存异议。
为了搞清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使用本法。在此,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概括式的立法方式,即概括地规定民事诉讼的范围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纠纷。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方式完全不同,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式和排除式的立法方式,即具体地规定哪几类行政纠纷可以诉讼和哪几类行政纠纷不能诉讼。虽然在我国尚有极少数的民事纠纷被排除在民事诉讼之外,但是这种排除都是由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诉讼法采取列举式和排除式的立法方式是由行政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地位和职能决定的,法律赋予了行政权对部分事务的终裁权,并排除了司法权的干预是为了实现行政权的职能。但是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纠纷,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属于平等主体,民事诉讼法没有必要对受案范围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法院对于没有被其他法律特别排除在外的民事纠纷都有管辖权。
从国内外的立法趋势来看,把司法作为解决纠纷、保护公民权利的最佳手段已经成为一种时代潮流,人们日益将司法视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一潮流在我国立法中也有所反映,如专利法规定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类专利申请的终裁权属于专利局,而依2000年的修正案之规定,就这两类专利申请对专利局的复议决定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某些习惯上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也开始行使管辖权。从这一角度而言,该法院将这一纠纷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的态度也是十分不可取的。
搞清了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我们再来看看本案是否属于这一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根据这一法律属性,村民委员会与村民法律地位平等,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主体平等。我国有关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法规规定,土地以及村集体财产属于村全体农民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里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发放的生活费(退休费),其资金来源于管理经营的集体财产,因此其行为的实质就是对集体财产的处分;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就财产的处分而产生的纠纷,实质上就是一种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是民事关系,又能是什么关系呢?而这一民事纠纷并没有被某一法律排除在民事诉讼之外,为什么就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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