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证需要哪些办理条件
时间:2023-08-09 08:34:12 1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成都离婚证需要的办理条件是:

1、夫妻双方有进行合法的结婚登记;

2、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议离婚;

3、协商达成一致;

4、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书中载明了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成都离婚证补办的办理条件和材料有哪些

(一)办理条件

1.办理过离婚登记的;

2.离婚证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办理材料

1、内地居民应出具身份证、户口簿。

2、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婚姻登记档案不在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查档材料;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三)办理流程

1.提交以上材料,由办理人员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办理机构审查

(1)对《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面对婚姻登记员签名或按指纹。

4.发证

(1)符合补领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发给婚姻证;

(2)不符合补领条件的,不予办理,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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