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5年5月,江某黄某合伙创办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间,因生意上的往来欠下了张先生5万元货款。2006年7月,该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而解散。当张先生要求江某和黄某按期限清偿5万元债务时,江某和黄某却称他们组建的合伙企业已经资不抵债而解散,所以不能偿还这笔货款。那么,江某和黄某是否应当偿还张先生的这笔债务?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承担的应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企业解散后,如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合伙人仍要以个人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尽管江某和黄某创办的企业解散后没有财产可以清偿债务,但他们仍要以个人的财产,对企业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张先生可以要求江某、黄某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共同以个人的财产,如房产、汽车及其他生活资料来清偿原合伙企业欠他的5万元货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3条也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即:张先生要在五年之内要求江某和黄某偿还债务,五年之后,债务将自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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