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和高利贷其实是一个性质,法律规定只有年利率不超过24%的利息,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若年率超过24%的贷款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校园贷的利息有的超过30%,高利贷的利息一般是36%,再加上高额手续费,利滚利,欺骗学生,学生一旦贷款,没有经济来源,很难偿还。
校园贷款的危害有哪些
校园贷款具有高利贷性质
不法分子将目标对准高校,利用高校学生社会认知能力较差,防范心理弱的劣势,进行短期、小额的贷款活动,从表面上看这种借贷是“薄利多销”,但实际上不法分子获得的利率是银行的20-30倍,肆意赚取学生的钱。
校园贷款会滋生借款学生的恶习
高校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靠父母提供的生活费,若学生具有攀比心理,且平时就有恶习,那么父母提供的费用肯定不足以满足其需求。因此,这部分学生可能会转向校园高利贷获取资金,并引发赌博、酗酒等不良恶习,严重的可能因无法还款而逃课、辍学。
若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放贷人会采用各种手段向学生讨债
一些放贷人进行放贷时会要求提供一定价值的物品进行抵押,而且要收取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对学生个人信息十分了解,因此一旦学生不能按时还贷,放贷人可能会采取恐吓、殴打、威胁学生甚至其父母的手段进行暴力讨债,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高校的校园秩序造成重大危害。
有不法分子利用“高利贷”进行其他犯罪
放贷人可能利用校园“高利贷”诈骗学生的抵押物、保证金,或利用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电话诈骗、骗领信用卡等。请大家要谨慎办理“网贷”、“小额贷”,切勿因他人劝说或被所谓的“好处费”等蒙蔽,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贷款给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如需办理“网贷”、“小额贷”的务必咨询家长和银行,谨防被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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