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在政府财政支出里特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便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这对于安定群众生活,以及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上述特定款物决不允许任意挪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
一、救灾款渎职罪立案标准
如果犯罪嫌疑人挪用救灾、抢险等专项资金的,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应该按挪用特定款物罪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2、本罪表现为单位实施的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等,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3、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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