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通知指出,石家庄市住建、工商、物价、交通、财政、国税、地税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对本区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切实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本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条例》根据《石家庄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编写警告、约谈主要负责人、罚款、记入信用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关闭门店并责令整改一个月、暂停所有连锁店网签资格,并取消网签资金,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捏造和散布谣言。(二)出版虚假的出版社。(3)赚取住房供应的差价。(4)挪用交易资金。(5)违反规定从事金融业务的。(6)非法代理销售。(七)违反规定偷税漏税的。(8)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备案的经营行为。(九)取得营业执照,逾期未办理备案的。
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统一房屋买卖合同,开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规范中介机构手续,推进从业人员实名制服务,建立房地产中介管理平台,发挥作用房地产业协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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