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择期宣判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受整个审判阶段的限制。在法庭上宣布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布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少不得超过三个月。
速裁程序是否可以择期宣判
速裁程序不可以择期宣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审理结束后,必须当庭宣判,不可以择期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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