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张世圣贪污、受贿一案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被告人张世圣所退赃款80650.2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8、9月间,时任赣南瓷厂留守处负责人的张世圣先后3次以将该厂出售耐久火砖所得不入账的方式,将总计62524元公款占为己有。
2002年自2009年间,被告人张世圣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维护工程承建人俞科发的贿赂5000元;私自处置瓷厂资产侵占处置款、虚报支出;私刻公章、弄虚作假先后为该厂职工陈道江、张财英、林玉元、杨立祥等人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共计13126.22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世圣在赣县检察院已退清全部赃款80650.22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世圣身为国有企业留守处的负责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多次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违规办理退休手续,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世圣在案发后主动退清全部赃款,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第一起受贿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第一起受贿犯罪数额5000元,法定刑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应为10年,该犯罪行为发生在2002年,故到案发时未过追诉时效,对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来源:中国法院网赣县频道
海口28岁的女子王虹厶,卖私彩赔钱后,谎称能从药厂买到职工内部价格的“肠胃康”,再以高价销售给各医院,从中赚取高额利润,并承诺投资“药品生意”可按月支付12%至14%的高额分红,骗取同学、朋友及亲属264.1638万元现金,为维持骗局并支付59.0842万元高额利息。直到将所骗来的钱全部亏完,才将实情告诉父母。其父母得知情况后,身为某学校保卫科长的父亲王隆海,母亲杨淑惠一起带着女儿潜逃藏匿,直至案发。2009年6月25日,海口市检察院将被告人王虹厶犯诈骗罪,王隆海、杨淑惠犯窝藏罪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虹厶以虚构做药品销售为名,以高额利息、分红为诱饵,骗取264.1638万元,尚有205.0796万元未归还,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隆海、杨淑惠明知被告人王虹厶实施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财物并帮助逃匿,构成窝藏罪。3月22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虹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窝藏罪一并判处被告人王隆海、杨淑惠有期徒刑1年7个月。
28岁王虹厶,2006年6、7月份中专毕业后开始帮他人发放彩票卡经营私彩生意。由于亏本资金周转不开,就对同学王某说她在一家药厂工作可以要到出厂价药品再卖出,利润很高,投资1万元每月有12%-14%的利润。骗取同学王某等人投资。2008年6月,王虹厶以地震过后药品好销、手足口病时药品好销为借口,以每半个月有6%-7%元的利润骗杜某等人投资做药品生意。就这样,王虹厶以月息12%至14%的高额利息、分红为诱饵,采取用骗取的后笔的资金支付前笔资金利息、分红的手段,先后骗取杜某等11人,共计人民币264.1638万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使用、挥霍等。
期间,王虹厶以返还利润的名义给杜某等11人59.0842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05.0796元无法归还。
2008年9月3日凌晨,王虹厶将骗得的资金挥霍殆尽,无力按期支付其承诺的分红,遂将其以假做药品销售,骗他人钱财之事告诉父母,开始老两口非常生气,让其自首,王虹厶拒绝,并欲自杀,被父母拦住。随后,一家三口经商量后决定举家潜逃,并将手机卡号丢弃。当天,一家三口逃至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老家收拾衣物等行李,母亲杨淑惠将现金一万多元带上,作为潜逃期间的费用,之后到东方市八所镇躲避。9月5日,三人又逃到万宁市,躲藏于在万宁市万城镇上边田村叔叔王某(另案处理)的岳母家中,并购买新的手机卡号,将其中的一张新手机卡号放在从海口赶回的叔叔王某手机中,便于联系。9月7日凌晨,公安机关在万宁市万城镇上边田村一村民家中,将王虹厶一家三口抓获。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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