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适用要约,向单位要约,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一、怎样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如下: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另一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要约是指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的意思,是法律行为;
3、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邀请人撤回邀请时,只要不给善意对方造成信任利益损失,邀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要约发生后,应对要约人和受约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什么是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有四个要素: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发出要约的目的是签订合同,要约人必须让接受要约的对方知道是谁发出要约才能做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并具体化。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签订合同的对方发出。合同是由于对方对要约的承诺而成立的,因此要约不能向希望与其签订合同的对方以外的第三人发出。
(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承诺受此意思的约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够的主要条件才能成立合同。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三、要约撤销的条件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它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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