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仲裁案
案情概述
2007年2月康某某入职北京市某科技公司,担任网络工程主管职务,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截至时间为2009年1月31日,2008年8月,康某某因单位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而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公司行政主管邮箱发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后离开北京某科技公司。2008年9月康某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原所在公司支付2008年3月至2008年7月欠缴的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争议焦点:是否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和解结果:
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的份额,并支付给康某某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后,康某某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
律师点评: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不予受理,告知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该案件中,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3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确实存在过错,如果员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该情况,劳动行政部门会对该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罚。
2、由于单位存在过错致使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认真对待与员工签订的每份劳动合同,不能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等,否则,公司承担的责任不仅仅是拖欠的公司和未缴的社会保险,必要时最好向专业人士咨询涉及劳动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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