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不合格建筑材料、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等,导致建筑质量不合格,导致建筑损毁死亡的情况,为了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刑法专门规定了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物资的安全;二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一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二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三是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
四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普遍意识到其行为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即建设单位故意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降低工程质量,或者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企业使用;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故意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或不按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汶川地震建筑物倒塌可能的刑事责任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什么样的质量问题,如何引起,谁的责任;
2。建筑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建筑的抗震性能,影响程度如何。三是质量问题和建筑物倒塌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第四,还应考虑地震因素。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我认为应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只要工程自身数量有问题,也应承担相关责任。中加刑事辩护交易所会员:淄博刑事辩护法网站电话:1370894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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