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电子信息产业的许多科技企业在对新产品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时,存在着严重的误区。即:企业的新产品,特别是涉及软件创新的新产品,只要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就足以保护新产品的技术成果。但是,采取什么样的法律形式来保护技术成果的权益,并不是取决于技术成果的具体内容。企业应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法律方法有充分的了解。本文仅以涉及软件创新的新产品的法律保护为例,初步探讨了版权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异同及其各自的优缺点,我们应该理解,如果技术成果只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就程序本身而言,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是专利保护的对象。软件只能受版权和技术秘密的保护。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成果,只有解决技术问题,采用技术手段,能够产生技术效果的,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将计算机程序输入到公知的计算机中,形成计算机控制的装置或计算机控制的生产方法,将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硬件作为一个整体,形成工业过程控制的生产装置或方法,属于技术方案,因此它可以成为专利保护的对象
一般将软件分为工作软件和功能软件。软件作品是指软件构件作品所占的比例远远大于功能性软件作品,如游戏软件、界面工具、智能软件等,这类软件的原创性主要在于软件作品。功能软件是指功能组件所占比例远远大于作品所占比例的软件,如系统软件、各种工具软件、各种应用软件等,这种软件的独创性在于完成特定功能的方法和步骤。我们通常称之为可申请专利的软件是功能软件。本文所讨论的也仅限于功能软件,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功能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保护和专利保护各有利弊。关于版权保护。保护门槛相对较低,保护对象相对广泛。通常,只要软件具有独创性,就有条件获得版权保护。因此,几乎所有软件都能满足版权保护标准
获得保护的程序很简单。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然产生,不需要通过法律审查程序产生。因此,采用版权保护不需要申请和审批,节省了资金和时间。企业所熟悉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程序只是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不是软件所有者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程序。软件的技术内容不能得到实质性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模式只保护软件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软件的“创造性思维”。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更明确地规定:“本条例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软件开发中所使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操作方法。”。然而,对于功能软件来说,其技术价值主要在于软件的功能因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软件最有价值的构思技巧和技术解决方案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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