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为了防止罪犯犯罪行为,通常使用脚镣、警绳、警棍、手铐等警戒防备专用器具来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手铐是戒具的一种。在庭审活动中,审判长或者独任的审判员把控庭审流程,由司法警察进行法庭押解,并且密切监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人在未经批准时不得靠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在审判中,被告人戒具可解除,除非被告人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等严重刑法,或者被告有自杀、脱逃、自残等危险倾向。
一、公安机关实施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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