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前往港澳通行证办理指南
时间:2023-05-10 19:41:14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宿州前往港澳通行证

受理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6.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前款第2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申请材料:

1.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3.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6.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签发-制证-发证

法定期限:60天

承诺期限:60天

收费标准及依据: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本

办理部门:出入境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大厅

联系电话:0551-62624550

监督电话:0551-62244633

全文9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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