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债权而涉嫌贪污罪的,主要表现在国有公司、企业转制过程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对外债权状况予以隐瞒,不纳人国有资产评估,将债权予以控制,待后将债权转化成所有权的情况。
对于“债权可否成为贪污罪的对象”,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1、否定说,认为贪污罪的对象不包括债权,理由是:
(1)债权在民法的角度属于请求权,由于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故不能等同于所有权。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只将“公共财物”规定为贪污罪的对象,而没有规定债权,“财物”也不可能解释到包括“债权”的地步。
2、肯定说,认为债权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理由是:
(1)债权虽然是一种请求权,但在债权实现后,隐瞒债权的行为人实际上就取得了财产权。
(2)国有公司、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不仅包括公司、企业的货币(资金)、实物、工业产权,还包括债权;如果不把债权作为贪污罪的对象看待,对保护国有财产是不全面的。
贪污罪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否则不成立贪污罪。一些高校刑法学教科书也将犯罪对象是否属于公共财物,视为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之一。
按照传统观点,再结合《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对象应当包括这么几种: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公共财物作为贪污罪的对象,是一条通则。但通则以外尚有例外规则,也有非公共财物作为贪污罪的对象。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犯罪活动,则贪污犯罪对象可以包括公共财物以外的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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