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种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而言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指向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整体。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从主体上看,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
2、在客观方面,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在主观方面,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
第一,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组织、策划、领导、指挥作用。“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应负的法律责任,按照他所参与的全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比“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处罚重。
第二,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起次要作用,是指行为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在整个违反治安管理过程中,较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所起的作用小。对“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在比照“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对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应负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从轻、减轻处罚。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中有几个“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时,“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比照其中处罚最轻的“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起辅助作用,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实施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是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对“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应当在比照“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对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应负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四,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作用相当的行为的处罚。所起作用相当,是指行为人都直接实施了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在整个违反治安管理过程中,行为人所起的作用旗鼓相当,难分伯仲。对“所起作用相当”的行为人,应当基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应负的法律责任,给予行为人相同或者相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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